11月24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将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作为各部门治超的统一标准,各地不许制定地方标准,更是对路政、交警和运政提出了明确的“十不准”纪律要求。
自2016年9月21日起,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部分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头执法、重复罚款、以罚代管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实施意见》。
避免重复罚款、以罚代管等问题 《 实施意见》明确交通执法“十不准”
为避免重复罚款,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严格规范查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
《 实施意见》在规范联合执法工作要求和严格联合执法工作纪律两个方面,对路政、交警和运政提出了明确的“十不准”纪律要求。
(一)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
(二)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
(三)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不准制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度。
(五)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
(六)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七)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八)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
(九)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
(十)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以外现场处罚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进行。
大板车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以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载为主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通行收费公路时,该运次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
对于载运标准集装箱挂车列车和低平板半挂车等特殊车辆治理工作,近期以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为主,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下一步,将按照“分步退出、更新替代”的思路,专项部署治理工作,分阶段逐步有序推进,不断优化道路货运装备和运力结构。
强化源头治超 高速入口称重劝返
推行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组织和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实施称重劝返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安装入口检测设备,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强化源头监管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货车出场装载情况检查。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监督货运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网的流动联合执法。
实施联动管理与失信联合惩戒。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要负责汇总本区域内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交管部门的处罚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对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一超四罚”。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数据库建设,及时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相关信息要在“信用交通”网站公布。
加快实现路政、运政、交警执法信息交换和共享。当前路政、运政、交警等部门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程度不高,没有形成统一的基础资源数据库,大数据技术支撑治超执法不够,制约了“一超四罚”和信用治超等工作深入开展。《实施意见》要求各地逐步实现货运车辆自动检测、车辆轴型和装载标准自动识别、违法超限超载信息自动记录、处罚信息自动转递,不断提高治超执法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