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科学合理调控城区道路交通流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取得2017年度《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车辆通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的分类
定车定号证:A1证、A2证、B1证、B2证、C1证、C2证、D证、H证。
二、车型及载质量使用规定
(一)A1、B1、C1证:限悬挂小型汽车号牌(蓝色)的货运汽车使用。
(二)A2、B2、C2证:限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含)以内的货运汽车使用。
(三)D证:限水泥砼罐车使用。
(四)H证:限已交纳“五路一桥”通行费的各类货运汽车使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新能源货车除外)。
三、各类证使用规定
(一)允许持A1证、A2证的货运汽车每日7:00至22:00在三环路(含)以内、南部新区[三环路(含)以南、剑南大道(含)以东、天府二街(含)、世纪城路(含)、世纪城东路(含)一线以北、科华南路(含)一线以西区域,(以下简称“南部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至麓山大道)、熊猫大道(将军碑路至蜀龙大道)、东林二路(三环路至熊猫大道)的城区道路行驶(在上述区域行驶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具体指示行驶),但禁止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20:00)以及国家法定假日的晚高峰时段(17:00至20:00),在上述城区道路行驶。
(二)允许持B1证、B2证的货运汽车每日7:00至22:00在一环路(含)以外、“南部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至麓山大道)、熊猫大道(将军碑路至蜀龙大道)、东林二路(三环路至熊猫大道)的城区道路行驶(在上述区域行驶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具体指示行驶),但禁止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20:00)以及国家法定假日的晚高峰时段(17:00至20:00),在上述城区道路行驶。
禁止持B1证、B2证的货运汽车每日7:00至22:00在一环路(不含)以内的城区道路行驶。
(三)允许持C1证、C2证的货运汽车每日7:00至22:00在二环路(含)以外、“南部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至麓山大道)、熊猫大道(将军碑路至蜀龙大道)、东林二路(三环路至熊猫大道)的城区道路行驶(在上述区域行驶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具体指示行驶),但禁止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20:00)以及国家法定假日的晚高峰时段(17:00至20:00),在上述城区道路行驶。
禁止持C1证、C2证的货运汽车每日7:00至22:00在二环路(不含)以内的城区道路行驶。
(四)允许持D证的货运汽车每日7:00至22:00在三环路(含)以内、“南部新区”[天府大道(天府立交至天府二街)除外]的城区道路行驶(在上述区域行驶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具体指示行驶),但必须持与建筑单位(工地)签订的相关手续到建筑工地所属的交警分局办理砼搅拌输送车线路卡并按规定线路行驶。
禁止持D证的货运汽车每日7:00至22:00在天府大道(天府立交至麓山大道)、熊猫大道(将军碑路至蜀龙大道)、东林二路(三环路至熊猫大道)的城区道路行驶。
(五)允许持H证的货运汽车7:00至22:00在三环路上行驶、允许持H证且核定载质量5吨(含)以内的货运汽车7:00至22:00在天府大道(天府立交至麓山大道)上行驶(在上述区域行驶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具体指示行驶),但禁止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20:00)以及国家法定假日的晚高峰时段(17:00至20:00),在上述城区道路行驶。
禁止持H证的货运汽车7:00至22:00在三环路(不含)以内、“南部新区”[天府大道(天府立交至天府二街)持H证且核定载质量5吨(含)以内的货运汽车除外]、天府大道(天府二街至麓山大道)持H证且核定载质量5吨(含)以内的货运汽车除外、熊猫大道(将军碑路至蜀龙大道)、东林二路(三环路至熊猫大道)的城区道路行驶。
(六)持证货运汽车在三环路(含)以内、“南部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至麓山大道)、熊猫大道(将军碑路至蜀龙大道)、东林二路(三环路至熊猫大道)的城区道路行驶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七)禁止持有《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并悬挂大型汽车号牌的车辆每日在三环路主道通行;禁止持有《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并悬挂大型汽车号牌的车辆工作日的早、晚交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20:00)以及国家法定假日的晚高峰时段(17:00至20:00)在三环路辅道通行(持《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D证车辆除外);允许持有《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并悬挂小型汽车号牌的车辆,除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20:00)以及国家法定假日的晚高峰时段(17:00至20:00)外在三环路主道和辅道通行,但禁止在主道编号为“1”、“2”的小客车车道通行;持有《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并悬挂大型汽车号牌的车辆在三环路辅道通行时,可借用三环路立交桥桥面进行交通转换,但桥面通行范围仅限于桥前桥后最近的进出口之间路段。
(八)遇大型活动、城市道路建设及其它情况需调整交通组织措施时,特许经营权受让方必须服从公安机关发布的相关通告规定和执勤民警的指挥,由此而引起的特许经营权(货运汽车城区道路使用权)不能行使的损失由特许经营权受让方承担。
(九)对持有《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并被认定为成都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车辆的,在临时停车上下货物和高峰期行驶时段上另作规定。
四、凡未取得《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的川A籍货运汽车(新能源货车除外),禁止每日7:00至22:00在三环路(含)以内、“南部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至麓山大道)、熊猫大道(将军碑路至蜀龙大道)、东林二路(三环路至熊猫大道)的城区道路行驶。外地籍货运汽车(新能源货车除外)每日7:00至22:00禁止在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内、“南部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至麓山大道)的道路行驶。
五、川A籍工程抢险货车(防汛、水利、电力、通信、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货车)应保证标志灯具完好,在开启标志灯具执行抢险任务时,允许在三环路(含)以内、“南部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至麓山大道)、熊猫大道(将军碑路至蜀龙大道)、东林二路(三环路至熊猫大道)的城区道路行驶。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七、本通告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