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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制动:商用车需更多被涉及

2012年10月23日 08:28:07    来源:商用汽车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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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

商用车需更多被涉及

“目前在国内,对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情况是越变越好的,厂家的态度也逐渐变得积极,观念的转变需要时间,而现在正是在转变的过程中。”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谭秀卿对《商用汽车新闻》记者说:“虽然其中专门针对商用车的内容有限,但对于商用车同样也是好事,毕竟作为生产工具,或是运载几十人的客车,或是吨位庞大的货车,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会非常严重,代价更是巨大,所以质量把控很重要。而草案的颁布对生产企业在源头做好质量监控有很好的提醒作用。”

重庆交通大学教授王健分析草案对客车业的影响时说:“客车和乘用车有本质区别,它是小批量生产的,很少有1000辆以上的大单。我国目前公交车点单化生产普遍,公路客车标准化程度高。这与国外发达国家恰恰相反,它们是城市公交标准化程度高,公路客车个性化明显。因此,草案对客车业界的影响不大。进一步而言,对客车实行草案中所说的‘批量召回’几乎是不可能的。”

“现在所讨论的更多的是乘用车,应该说商用车还没进入讨论范围之内,但毕竟是从今以后汽车召回就有条例可依,比之前的什么都没有强。总之,草案是个进步,目前来看,其最大意义在于为接下来的‘三包’相关政策做铺垫,否则‘三包’政策很难落地。”业内人士杨再舜分析表示:“就我国商用车的主要购买人群和使用环境而言,实行召回也很困难。一方面,购买商用车的主要人群是靠商用车来赚钱,其中部分车主由于文化水平有限,其维权意识淡薄,即使车辆出现厂家生产缺陷,由于用户忙着赚钱,会花时间、精力打官司来审定缺陷的车主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车辆的使用环境也存在差异。以这些年一直检查的超载问题为例,不同地区的油品差异使得很难界定问题出在生产环节还是使用环节,主客观两方面因素导致现在的商用车召回情况。希望更多、更详细的召回条例涉及商用车。”

早在今年3月,美国国家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发出消息,由于潜在的油路问题,德国汽车制造商戴姆勒公司在北美召回超过10.3万辆卡车。此次召回2006年1月20日~2012年2月2日生产的、涉及到安装有Detroit Diesel发动机的Freightliner、Sterling与Western Star卡车的部分车型。而此类卡车召回的新闻在国内罕有出现,客车召回更是几近闻所未闻。

重罚之下生产企业多思量

据了解,在美国,如果NHTSA连续收到某一款商用车存在生产缺陷的反映,就会成立相应调查组对该商用车抽检并给出最终结果,企业随即采取相应召回工作。当然,企业发现存在生产缺陷并主动召回的也不是少数,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很严格,如果抱有侥幸心理,那么等待企业的将会是巨额罚款。

根据草案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有关许可。

“若按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0%罚款的最高额度,即便是对于均价5万元的轻卡、微客,按照同一批次2000辆的保守估计数,企业也将面临‘千万级罚金’,从而将对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或召回后拒不消除缺陷的企业产生巨大震慑作用。”业内人士认为。

草案还规定,消除缺陷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草案还对生产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行为界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国内车企鲜有召回,但随着草案付诸实施,车企将必须在召回成本和巨大违法成本之间权衡。”法律专家表示。

针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原征求意见稿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外国企业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内,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有专家表示,随着条例得以“落地”,预计未来在华销售的进口车、合资车和自主车将在召回频次、召回批次、单批次召回量等方面大幅增加。

另有业内人士认为,未来在“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政策齐备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以及消费者在产业链条中的话语权将会发生一定变化,对整个汽车产业链都将产生影响。

草案待完善更需坚决执行

“草案的审议通过意味着汽车召回从部门规章(之前所施行的的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升级为国家法规。业界普遍认为,草案监督执行最关键的是能否真正实现有法可依。重要的不是召回本身,而是召回的标准细则是什么,又由谁去监督执行这个标准。而《草案》中提到的‘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但危及安全使用又如何界定,是相关质监部门抽检,还是等待车辆出现批次质量问题而引发车主的集体闹事或投诉?监督部门如何监督、执行成为最大的问题。可以说,草案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业内人士表示。

据了解,我国从2004年10月开始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7年间,我国共召回整车约400次,650多万辆。至2011年,我国共计实施汽车召回82次,相当于每5天就有一起,召回车辆总数首次突破180万辆,为历年来最高。其中国产汽车召回38次,进口汽车召回44次。召回总量的大幅上升,除了和我国车辆保有量快速增长有关以外,和国内汽车企业质量控制和缺陷调查能力的提高也有一定关系。

因为品牌声誉、企业形象以及召回带来的成本压力,很多厂家都不愿或干脆拒绝召回,主观上不愿意消除隐患。即使召回,也仅仅涉及到汽车整车。而西方国家成熟的汽车市场将汽车缺陷召回作为常态化内容,其范围很广,不仅包括整车,同时还包括汽车零部件、儿童座椅等。正如谭秀卿所说,转变观念需要时间,市场也需要成熟,这其中企业要有社会责任,更要对自己的产品负责,敢于担当的企业才更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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