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沙市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的《长沙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具有以下六类情形之一的,市或县级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还将通报区县(市)教育部门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被记满分记录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机动车行驶证上需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校车关系孩子安全,备受社会关注。《管理办法》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向所在区县(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教育部门在核实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法人登记证等证明资料签注同意意见后送至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审核。
决定批准的,发放统一编号的校车使用许可文书,由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校车服务提供者需从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要重新办理校车标牌。
校车驾驶资格实施年审制,逾期未接受审验将被通报
想成为一名校车司机,不仅要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还要填报长沙市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并征求区县(市)教育部门意见后,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和提交证明其符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
《管理办法》还规定,校车驾驶资格实施年审制,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市或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审验。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对校车驾驶人逾期未接受审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驾驶人所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客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