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改了30件地方性法规,废止2件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其中一项修改后的规定为:今后包括渣土车在内的任何车辆出现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最高将会被处以2万元罚款。
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了对车辆遗撒造成污染的处罚力度,据此,湖北拟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法律责任条款作出修改。原《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按照修改,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