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的公路运输必须具备确保安全的运输设备和装卸设备,具有专业危险货物性能的营运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以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基本常识
机动车货箱应是木质底板,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火花;若用铁质底板,就应采用相应的衬垫防护。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隔热和熄火花装置。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槽(罐)车的槽(罐)体材质必须与所装货物性质相适应,如:硝酸应用铝槽,废硝酸应用玻璃钢和不锈钢。根据需要配备双道闸门、防波板、遮阳物等安全装置。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和可移动槽(罐)的车辆,必须具备有效的坚固设备和相应的木塞。
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和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要对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情况定期检查,污染放射强度超标时,必须清洗、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
使用的各种装卸机械要求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一般设计要求超过负荷能力的三分之一,如额定载荷5吨的吊车和行车,应能达到6吨~7吨的起吊能力。装运机械必须有消除火花产生的防爆装置。禁止使用易摩擦产生火花的工具,使用的工具上也不能粘有与所装货物相抵触的污染物。
管理制度
1.运输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厢式货车,必须要安装通风装置和固定装置;
2.运输易燃易爆专用车,一律配装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3.运输水平放置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专用车,其车厢宽度内部尺寸达不到钢瓶长度尺寸的,要更换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
4.运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用厢式控温专用车;
5.对运输危险货物罐式专用车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危险货物品名制;
6.使用期限已满七年(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的罐式专用车,其罐体容积、充装介质与核定载质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险货运行列。
资格证
外地户口不予办理危险品从业资格证。如果是本地户口,也要持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两年以上方可增驾。
正规的驾校也可办理危险品从业资格证,办理资格证时,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一寸白底彩照三张,从业证原件(两年以上),等相关资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证可以通过所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公司,也可以由本人亲自到汽运驾校报名。两个资格证不可以同时办理,需分别参加相关培训。
报名后,经过资格审核,要在汽运驾校参加不少于30个学时的相关培训,再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考试。按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每季度组织一次。
经考试合格后,3个工作日可以领证。
配置特点
汽车底盘的装备防火防静
危险品运输车
对于爆破器材运输车及危险品运输车来说,要将车辆发动机排气管应前置,并且应该安装排气火花熄灭器。安装在排气管尾端,对机动车废气进行冷却,从而避免熄灭废气内夹带的火花。
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是安装在车辆底架上的,能将静电导入大地,使箱体始终处于零点位,防止静电火花的产生。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
货厢内部应具有良好的感烟雾报警性能。当有烟雾发生时,应在3分钟内感烟火灾探测器报警,驾驶室内置报警装置,报警声音强度100分贝以上。
导静电胶板
货厢底板上应铺设阻燃导静电胶板,并使用导静电粘接剂粘固,胶液涂抹均匀,胶板粘接平整,接口严密,缝隙尽量减小,并用粘接剂填充,并且胶板不应起皱或翘曲。
抗爆容器
抗爆容器宜装在后仓内。隔离墙的厚度不应小于80mm。墙的夹层内应装入能吸收爆炸冲击波能量且不燃(或阻燃)的材料;安装抗爆容器时,泄爆孔的位置应避免与汽车底盘的重要零部件相对峙
通风窗、通风口
通风窗通过专用模具一次性压制成型,具有防雨、通风作用。而通气口安装在侧厢内壁板上与通风窗对应处,都是确保厢内空气流通。
警示标识
货箱外还应涂装安全告示、爆炸品菱形标示、危险指示灯、橙色爆字等表示,方便其他人员识别与发现。
防盗报警及箱体蒙皮
货厢内蒙皮材料应选用撞击不发生火花的阻燃材料,可采用有色金属材料或船用胶合板,船用胶合板内表面应涂防火涂料。货厢内外蒙皮之间的空隙应用阻燃隔热的材料填充,金属外蒙皮的外侧应喷涂浅色漆。另外门框上有防盗报警装置,确保厢内的安全。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