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难免会有意外发生,就如下面的事件,本来就是个简单的乘车,却因为发生意外导致悲剧发生。
2000年7月27日,黄某某准备搭乘北京海淀334路公交车,上车掏钱买票后,发现乘坐的牌号为京B/B5552小公共汽车是336路,在汽车开动后不久,黄某某发现搭错车并要求下车,由于车门未关好,导致黄某某跌地而死。交警支队作出认定,车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方负次要责任,并在建议书中要求车方承担80%的经济损失。事后黄某某父母以北京灵山客运汽车管理中心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黄某某父母为医治黄某某而付的各种费用1.6万余元、生活费5万元和精神损失费12万元。
上述案例是公路旅客损害赔偿中比较典型的请求权竞合的案例。
在客运过程中,旅客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损失后,既可以提出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承运人或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有权选择诉权,称为请求权的竞合。
所谓请求权的竞合,是指以同一给付目的之数个请求并存,当事人得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反之,若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例如榷于时效)时,则仍得行使其他之请求权。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债务人所实施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是合同法对请求权竞合的法律规定。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特征如下:
1.承运人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不仅产生违约责任,而且由于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又同时产生侵权责任。
2.承运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行为法所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乘客对承运人享有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乘客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权利,不能同时行使;而且一旦行使了其中一种请求权,则另一请求权也归于消灭。
4.在请求权的竞合中,债权人为一方,债务人为另一方;请求权的竞合是一种真正的连带债务。
在本案中,就纯属承运人一方过错的案例,承运人既承担违约责任,也承担侵权责任,属于请求权的竞合。黄某某的继承人只能向债务人客运中心行使权利,无论提起违约之诉还是提起侵权之诉,承担责任的都是客运中心。
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根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在选择请求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从时效上来选择请求权。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受到伤害后,以侵权责任起诉的时效为1年;而以违约责任起诉的时效为2年。如果侵权时效超过后,则应选择违约请求权。
2.从证据是否充足来选择请求权。由于旅客运输合同采用严格过错责任的原则,旅客只要提供客票即可提起违约之诉,旅客不负其他举证责任。在违约之诉中,承运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他有过错。而侵权之诉则不同。侵权之诉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如果旅客除客票外没有其他证据,应选挥违约之诉。
3.从旅客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来确定选择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旅客有“自身的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身体伤害,由旅客本人承担责任,但除此之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在违约诉讼中,即使旅客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不是重大故意或过失),也应由承运人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而侵权诉讼则不同.是按照过错的大小来分配责任的。如本案中,若提起侵权之诉,原告方则依其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4.从设定债务承担的大小选择请求权。因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适用法律不同,判决适用标准不同,导致判决的结果也不同。据有关报道,我国即将出台的公路运输条例,每位旅客最高赔偿为4万元。如此规定,提起违约之诉,设定承运人承担最高的赔偿额只有4万元。而侵权之诉则不同,仅死亡补偿金一项,如2000年度每位旅客死亡补偿金,在浙江省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为60800元,而在江西省则为33590元。显而易见,选择诉权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是何其重要。
5.从债务人实际履行能力来选择请求权。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违约的案件中,如果由于第三人相对于承运人履行能力较差,应选择有完全履行能力的承运人为被告,应提起违约之诉;如果承运人相对于第三人履行能力较差时,则应提侵权之诉。当然,在这里仅仅是作单一之诉而言。
6.从旅客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方式来确定选择请求权。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损害赔偿等。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修理、重作、更换等等。假如旅客要求承运人赔礼道歉,则旅客必须选取侵权诉讼。
7.从确定法院管辖地,方便诉讼来确定选择请求权。对于违约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侵权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旅客伤亡的赔偿标准。在公路旅客运输中,旅客一方提起违约之诉,必然涉及赔偿标准。但现在法院判决适用标准均采用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即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并以侵权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来确定死亡补偿费及伤残补偿费。在公路运输合同中,还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
2.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在违约请求中,精神损害是否以予支持?无论从法律,还是司法实践中,对旅客运输合同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尚未确定,主要是由法官来自由裁定。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理由是认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因为《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陷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损失。对此条款,法律界均认为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302条对旅客的伤亡作了特别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承运入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条规定,有学者著书认为“发生伤亡的旅客一方,既可以请求承运人赔偿直接损失,也可以请求赔偿间接损失,还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在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不适用精神赔偿,如果在违约责任中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将会给订约当事人造成极大的风险,从而极不利于交易。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会给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发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互竞合的情况,受害人完全可以基于侵权责任而获得补偿,不必采纳违约责任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于旅客运输合同这一类特殊的合同,应排除在一般情况之外。按照国际惯例,旅客运输合同均有最高额限制,如果在《旅客运输条例)出台之后,对最高额予以限制之后,就不必担心对订约当事人形成极大的风险,也不给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所有的担心会因限额制度出台而消除。而且也能保障那些因第三人侵权且逃逸的受害人的精神赔偿的权利。公路旅客运输中造成旅客伤亡的事实上法律所规定的补偿费或赔偿金制度,也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说死亡旅客的继承人在违约诉讼中提起死亡补偿金的同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只不过是更大的一种精神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