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为加快本市校车更新速度,减轻学校更新校车费用负担,提升校车安全保障水平,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校车更新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并开始执行。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校车是指经市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核准同意、登记在册并已发放校车标牌的校车。
对于本市车辆所有人为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或举办者、社区(居委会、股份合作公司)的原经市公安交警部门许可的在用校车,在淘汰更新此类校车,并购买符合2012年校车安全国标的车辆时,均可申请换购专用校车补贴。
换购的校车补贴实行购车限价。补贴计价标准分三个档次限价:45-56座的按车身价限价最高不超过40万元;20-45座的按车身价限价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座以下的按车身价限价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于限价范围的,按照最高限价作为补贴计价标准;低于限价范围的,按照实际价格作为补贴计价标准。
校车更新财政补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对于已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的校车,在发放校车更新补贴时须扣除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部分。
补贴比例与更新时间挂钩(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具体时间规定:2014年12月31日之前更新的,在限价内按照车身价的20%予以补贴;2015年1月1日—6月30日更新的,在限价内按照车身价的10%予以补贴;2015年7月1日—12月31日更新的,在限价内按照车身价的5%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区(新区)财政各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