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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转让未通知保险人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2014年8月8日 10:00:08    来源:商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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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转让未通知保险人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一、导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不仅公家车在增加。私家车也正越来越多地向人们走来。机动车辆像其他财产一样,也具有流动性,会发生转让。但它的转让与其他财产不完全一样,其他财产在转让前不一定都买了保险,而机动车转让前基本上都买了保险。因此它的转让就涉及保险合同的转让问题。已投保的车辆转让时未通知保险人,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请看此案:二、案情2000年1月,A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其所有的力帆欧式战马车辆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二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如数交付了保险费。同年3月,A公司将其中一辆力帆欧式战马汽车过户给该车驾驶员B某个人所有,双方约定,B某每年向A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A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B某支付。同年4月,B某驾车营运时遭歹徒劫持,并将其车枪走: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赔。A公司、B某不服,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A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A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B某。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A公司管理。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三、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标的合法转让,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关于这个问题,应本着城信的原则,从善意出发,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从该条规定来看,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外,其他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般都有这样的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本案中,被保险人虽然在转让力帆欧式战马汽车时没有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但并没有使标的物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具有危险程度增加后的通知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标的从A公司转让给B某,危险程度并没有增加,相反,按照通常情况,由于B某由标的物的使用人变为所有人,其对标的物的管理会更加注意、吏加用心,也就是说,转让后的机动车其危险程度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有所减少。
同时应当指出,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等;本案中几公司在投保时。属于标的物的所有人因而对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其虽然不再是标的物的所有人。但A公司还是标的物的管理人而同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故其索赔是理所当然的。若本案中的A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给B某后不再与其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对保险标的不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当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则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四、启示
1.坚持保险利益原则。讲究诚信,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妥善处理理赔纠纷的一条基本准则和有效途径。法律是实践性和预见性的结合,不可能涵盖现实中将要发生的所有事件和行为。在保险理赔的实践中,会出现各种情况,因此,作为保险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遇到法律规定不是非常明确的情况,应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正确处理理赔纠纷。这样有利于进一步树立保险人诚信的形象。本案中的被保险人之所以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因为疏忽或外行,也可能觉得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未增加,是同一辆车且是问一个人开,因而不需要通知,这都是非主观上的故意或恶意。
2.作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充分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该通知、告知的应及时通知、告知。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对其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阴拒赔。像本案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转让后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仍具有保险利益的,这种情形并不多见。否则,被保险人是很难胜诉的。
【力帆欧式战马聚合专题】力帆欧式战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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