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害了自家人保险公司同意不同意赔偿?
一、导语
在人们的印象当中,好像机动车只要参加了保险,并且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出了事故保险公司都会赔偿。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保险车辆在事故中如果伤害了自家人,保险公司还要赔偿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X年2月,A某买了一辆北奔重卡作经营之用,买车后他即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给A某出具了保除单。然而命运作弄人,同年10月某日,A某聘用的驾驶员B某在驾驶该车装运黄沙时。因车轮陷着不动,一同坐在车内的A某女儿便下车查看。此时B某试图发动车辆,疏于观察的他却将站在车前的A某之女撞倒碾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过早离开人世。同年10月16日,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B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然而B某是个临时打工者,根本无力支付高额的赔偿费。
A某认为自己买了保险,车撞了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于是他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答复,这起事故的损失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不负保险责任。对此A某非常惊讶,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时,A某说他买保险时,根本不知道保险合同中还有免责条款,说保险公司没有告诉他比如撞死自己女儿等亲属是不能理赔的,他觉得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依照《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A某认为保险公司应给予理赔。
而保险公司则表示,对A某不存在欺诈的问题。A某在买保险时应知道合同还有免除条款,要不然也不会在所有的协议上签字,保险合同应当生效。保险公司还表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撞死撞伤“外人”时,保险公司对这(些)个“外人”给予赔偿。但若撞死撞伤的是车主的亲属。则不在赔偿范围之内,不能让车主成为受益人。
本案中,A某应向肇事的司机索赔才对。此案在审理中,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表示,这样的事故发生的概率极低,从人道主义出发,自愿补偿A某5万元,双方就此达成调解的协议。
三、点评
本案确是一个特例,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似乎各有各的道理。
作为被保险人来说,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的北奔重卡投了保,交纳了保费,又发生了事故。且这个事故又非A某的主观故意,为什么不予赔付?作为保险公司来说,第三者责任险的免除条款中明确约定,发生事故后,对死伤的车主亲属不赔,这从感情上来说确实比较残忍,但这是为了防止极个别人的道德风险,且这个条款是印在投保单、保险单上的,投保人在上面签了字。怎能说不知道?后来双方达成调解,即保险公司出于最大诚信和同情,给予补偿,这是值得称道的,无疑有着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启示作为被保险人来说,买保险时一定要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对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更要特别留意,不能怕耽误时间和怕麻烦而不看条款,或粗枝大叶地扫几眼就签字。
作为保险人来说,像本案中的免责条款好似值得斟酌。什么叫做第三者?按通常的理解,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均是第三者。亲属就不是第三者?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理由相信亲情神圣不被利用。车辆事故如果伤及了亲属,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且有权威部门的认定不属道德风险,似乎应给予足额赔偿。否则,确实很难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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