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7日 10:02:06 来源:商车网
车轮碾砖伤人保险公司赔不赔?
一、导语
《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定义是明确的。
但在理赔工作的实践中如何正确地理解和贯彻它,有时却并不那么简单。下面这个案例比较特殊,平时很少遇见,故开始对这起事故如何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各持己见,以致对簿公堂o这个案例即保险车辆在行驶中车轮船砖伤人,保险公司赔不赔呢?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1年3月,A某将其自有的一辆
莱芜华驰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同年5月,A某驾车外出时,因车辆左后轮碾轧到路上一块断砖,飞出击中路边骑自行车的B某,致使其左脸颧骨被打伤,花去检查、治疗费等4l00元。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A某赔偿B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1900元。后A某持有关单证、票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A某虽开车碾轧路上断砖造成B某受伤,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只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也应分组对方百分之十的损失。”A某在此案中既无过锗。对B某又没有造成重伤,因此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由此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子赔付。A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认为该起事故应届保险责任范围,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偿A某保险金1700元。
三、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车辆的车轮碾压断砖将骑车人击伤,是否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要弄清这个问题就必须弄清以下两个问题:1.该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事故;2.被保险人A某对第三省B某造成的损失是否府依法给予赔偿。
关于第一个问题,保险车辆碾砖伤人应届于“意外事故”。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看,在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中,并没有明确“意外事故”是否必须发生于保险车辆自身;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虽然保险车辆没有和B某发生直接接触,但根据近因原则,保险车轮碾砖与B某身体伤害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且这一结果不论对A某还是B某来说,都不是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是不能预见的,因此,这起事故应属于意外事故,是一起“无责有关”的第三者责任赔偿案。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约定:“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吝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可见,本次
莱芜华驰卡车造成事故实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关于第二个问题,A某对B某造成的损失应子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等。因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本案中如前所述,事故双方当事人A某和B某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均无交通违章行为,因此B某的受伤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不能套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去处理,而应适用《民法通则》个相关侵权责任的规定。眠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A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A某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对A某应予以赔偿。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对A某给予赔偿是正确的。
四、启示
保险理陪是一门学问,是一项法规性、艺术性部很强的工作。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既要遵守《保险法》、按保险合同条款办事,又要具体情况且体分析,不能脱离实际,不能太死板,不能对保险条款的末尽事宜特别是对“无责有关”的意外事故置之不理,而完全拘泥于某些细节,持别是不要激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矛盾,动不动就闹上法庭。因为打起官司来,保险人不论输赢,往往都难免有负面的消极影响:如本案,被保险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客观的不可预见的非故意造成第三者直接损害的意外事故,应届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对这类事故予以赔付,有利于树立保险公司诚信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