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的驾驶证未年检,出险时能否算是有效驾证?保险公司还要不要赔偿?请看此案;
1996年5月,车主A某将自己的一辆载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三责险等,保额10.5万元。1997年2月某日凌晨,车主A某驾车卸货后空车返回,翻于公路右侧20多米的山坡下,A某被人从驾驶室救出后,立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花去住院治疗医药费等计15400余元。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会同交警部门进行了勘查和事故调查,交誓部门向A某送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A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A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核赔查验索赔单证时,发现A某的驾驶证未经年审,遂以A某持无效证件驾车为由拒赔。A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偿车损、施救、医药费共计9.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持未经审验的驾驶执照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驳回A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A某承担。A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A菜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A某所持驾驶让系1994年11月审验合格,1997年2月,保险车辆出事故时,A某所持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根据“条例”第2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审验或宙验不合格的,不被继续驾驶车辆。”故A某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其驾驶证公末审验期间为无效驾驶证,保险公司拒赔有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情况比较简单,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首先,A某驾车发生保险事故时的驾驶证未经审验,按主管部门规定属无效驾驶证;其次,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巾约定,持无效驾驶证驾车,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这已经说得很明确,不存在扯皮的问题;
再次,对本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A某负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拒赔合理,是理所当然的。
本案是结案了,但带给人们的启示还是有的。作为保险人来说,平时工作中,说要奉行“客户至上”。实行优质服务,那么如果日常工作能做得更细一些,承保时检验一下被保险人的驾驶证,如果不合格、可以提醒对方或不予承保,这样就不致有后来酌官司。官司不论输赢,对保险企业形象都有负面影响。
作为被保险人来说,应养成遵章守规的习惯,如驾驶证要定期审验,就必须严格遵守;投保时应使自己的有关证件、证明合格有效,否则,如果怕费小事,理赔时就会遏上***烦以致在经济利益上受大损失。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侥幸心现,也不能指望届时依靠“关系学”解决问题。在法制建设日趋健全的情况厂,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养成自觉遵纪守法、遵章守规的思维和习惯,当然,整个社会也要形成并必将形成这样的气候和土壤,不要使这样做的人吃亏,而要使这样做的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