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家运输公司的大货车因被认定超宽,被首发集团路巡人员拦下,23天后被要求交6.8万余元看车费。运输公司交纳了5000元前期费用后,起诉首发集团及安畅分公司退费并赔偿,一审被驳,市二中院随后将案件发回重审。记者20日获悉,丰台法院重审后依旧判决驳回了运输公司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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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盱眙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11月9日,公司承运风力发电机组的货车由南京开往包头。11日晚行至北京市六环至八达岭路段时,被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路产巡视车拦截。对方没有出示证件,告知其车辆超宽,须扣车接受处理,并当场将司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扣留,将车停在一处未通车的高速桥上,要求按照每天4500元的标准支付看护费用。运输公司没有同意,并在交涉期间承担了住宿费、交通费、运输合同违约损失等巨额费用。
截至2011年12月3日,车辆被挪到一家正规停车场时,看护费已经高达6.8万余元。运输公司称,因他们需要首发出意见才能到路政部门开具超限运输许可证,以换取继续上路不被查,而不交费首发就不配合出意见,双方为此一直协商。同年12月9日,他们为避免更大损失被迫与对方达成协议,交纳前期5000元的看护费,并约定其余停车费以后再协商解决。《协议书》签订当天即12月9日晚,他们的超限车离开了北京。
运输公司认为,首发集团强制提供服务,收取巨额看护费不合理,首发集团及安畅分公司应当承担给他们造成的损失。2012年1月,该公司起诉要求撤销2011年12月9日签署的《协议书》,由两被告返还5000元,并支付因扣留车辆造成的货物违约金、停车费等损失共计4.5万余元。
一审开庭时,首发集团认为原告向其支付5000元,是自愿支付违约金的一部分,不应返还。原告索赔的损失是因其自身违法、违约等原因造成的,不应赔偿。安畅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运输公司支付剩余未付费用6万余元(后又撤回反诉)。
2012年9月3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运输公司全部诉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2月14日,市二中院作出裁定,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丰台法院审理后依旧驳回了运输公司的诉求。法院认为,首发集团是北京市京藏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对其管理的高速公路负有管理维护的职责,根据北京市关于治理超限超载的相关政策规定,亦赋予了首发集团制止违法超限运输、阻截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的职权。运输公司违法超限驶入北京北六环京藏高速路段,首发集团下属安畅分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制止运输公司超限违法行为、拦截运输公司所属超限车辆并要求其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行为,并无不妥。
运输公司主张其与安畅分公司签订《协议书》系在胁迫下订立而应予撤销,因其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难以采信,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运输公司的代理律师赵力永表示,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但一审法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再次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和法律规定,作出了与原审判决完全相同的判决。他表示,作为一名律师,只要当事人不放弃,他会继续代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