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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文件,称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经国家准许的进口天然气项目进口天然气价格高于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情况下,将相关项目进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天然气价格和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倒挂比例予以返还。
在2011年的文件中,对销售定价的规定是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为24.93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则为2010年1-3月期间,销售价格为0.67元/立方米;2010年4-6月期间为0.77元/立方米;2010年7月后为0.88元/立方米。
而随着国内天然气价格的逐步提高,这一销售定价逐渐落后,倒挂比例日渐虚高。因此,在昨日下发的文件中,表示自2013年7月1日起,《通知》中规定的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1.4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11元/立方米。定价调高将倒挂比例降低,进而减少进口天然气项目的进口增值税返还数额。
此外,昨日财政部还通知,增加了一些新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包括:新增加中缅天然气管道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浙江LNG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广东珠海LNG项目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