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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被同车人扔掷的鞭炮炸伤由谁赔偿?

2015年2月4日 16:37:23    来源:商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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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杨新为办婚事,租用孙亮的车接新娘。万强一同前往接新娘,并按照杨新的要求到新娘子家时放鞭炮。当日,万强坐在司机孙亮的右边副驾驶位置上,杨新买了20个轰天雷交给万强。当车子行至一小桥处,万强见离新娘子家不远,就在行驶的车上点燃鞭炮,然后将点燃的鞭炮从车窗扔出去。当放第二个鞭炮时,鞭炮在孙亮车的驾驶室仪表盘上炸响,将仪表盘炸坏,孙亮的右眼炸伤。孙亮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新、万强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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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孙亮提出,自己在为杨新帮忙的过程中受伤,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万强燃放鞭炮时疏忽大意,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己的损失应当由两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杨新提出,自己与孙亮是运输合同关系。孙亮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伤与自己无关。同时,要求追加鞭炮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被告,承担孙亮的损失。

万强提出,自己在车上放鞭炮,孙亮没有阻止,其本人也有责任。要求追加鞭炮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被告,承担孙亮的损失。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万强应杨新之邀,帮其接新娘、燃放鞭炮,没有任何报酬,属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活动。而孙亮作为帮工人,同时也是承运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障旅客、货物运输的安全是承运人的义务。孙亮作为承运人未违反承运人的上述安全义务。其在运输过程中受伤与其履行运输合同的运输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却与万强在车内点燃鞭炮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孙亮基于万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杨新作为被帮工人承担的是为万强行为的替代责任,故本案与运输合同无关。在本案中,杨新、万强均申请追加鞭炮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与帮工损害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对其起诉有选择的权利。在本案的帮工损害纠纷中,鞭炮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并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对两被告的上述申请应予驳回,如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后,认为其所受损失是因产品责任造成,可另行诉讼。

在理清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还需要确定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准确认定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比例。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对被帮工人责任并无规定,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属特殊侵权责任。为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在过错责任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帮工人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发生帮工人致人损害的事实,如被帮工人不能证明其无错,就推定其存在疏于指导和管理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杨新作为被帮工人,在本案中不能证明其无过失,则推定其有过错。其次,万强在车内燃放鞭炮存在重大过失。爆竹是民用爆炸物品,有一定的危险性,万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其同一年龄层普通人的智识能力,完全可以预见到在行驶的车内点燃鞭炮,鞭炮极有可能在车内炸响造成损伤,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损伤事件的发生,对此万强没有尽到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万强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样可有效预防帮工人实施侵权行为,促使其尽职尽责完成帮工活动。最后,孙亮对自己的利益维护存有疏懈。孙亮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对乘客携带爆竹乘坐其所有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应予制止,但此次是为结婚喜事出车,依当地风俗,接新人要放鞭炮,故途中杨新将购买的鞭炮交给坐在其车内的万强,孙亮未予阻止,应属情理之中。万强在车内点燃鞭炮时,车子行驶到一小桥处,孙亮注意力理应放在观察路况和驾驶安全上,其有可能没有注意到万强正在车内点燃鞭炮。但第一个鞭炮炸响后,孙亮就应当知道有人在行驶的车内燃放鞭炮,并意识到存在的危险性,如孙亮能即时有效制止万强实施危险行为,伤害后果完全可以避免,然而孙亮并没有阻止的行为,第二个鞭炮炸响后,发生了损伤事件。孙亮对自己利益之维护照顾有所疏懈,存在过失。所以,孙亮要求被帮工人杨新与帮工人万强对其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孙亮对自己利益照顾疏懈之过失,可酌减被告的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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